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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区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8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现住高昌区**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高昌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高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1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新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高昌区**乡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乡与**乡岔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在被告人曹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报告、照片;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明知饮酒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甄世磊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现住高昌区**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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