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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20〕73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523241998********,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蒙G**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通辽市科尔沁区**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东侧时驶出道路,与路边指示牌相撞。经通辽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认定,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依法提取血样鉴定,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01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询问及讯问笔录;

3.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静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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