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包装工,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馆**幢**室。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凌晨1时2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苏HU****号小型轿车,从淮安市淮阴区淮高镇五里街出发,沿淮安市淮阴区2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113公里时,撞到道路西侧树木,后因晕倒而被出警民警查获。经鉴定,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43mg/100ml,属醉酒驾驶。
归案发,被告人曹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的物证(照片);
2.驾驶证等书证;
3.证人隽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2019]6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提供的监控、抽血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伟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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