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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妨碍公务案)(公开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04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北省武安市北安乐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冀DV090P小型轿车至北仑区大碶街道湖塘桥北东路段处,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民警查获。在调查中发现被告人曹某某有醉酒驾车嫌疑,经检测其呼吸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6mg/100ml,后民警吴某某、张某某等人带领协辅警将其带至开发区医院提取血样。

途中,被告人曹某某为抗拒检查对民警及协辅警队员拳打脚踢,在民警对其进行身份识别时,被告人曹某某再次用拳头殴打协辅警刘某某,用脚踹民警吴某某的腹部及协辅警郑某某的裆部,并撕扯掉民警张某某的执法记录仪。

2020年7月23日,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曹某某的血样酒精浓度为10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2020年7月27日,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右上臂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郑某某会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刘某某颈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郑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损伤鉴定意见书等;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

检察官何妍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北仑区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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