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7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威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与廖某某等人在镇西镇一餐馆吃饭,期间曹某某饮白酒大约2两、啤酒1瓶。饭后曹某某无证驾驶川K6****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镇西镇往威远县方向行驶。13时51分许,行至内荣路白荷湾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挡获,呼气式酒精检测为152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曹某某带回交警大队调查并送威远县人民医院抽血。经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将锋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78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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