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镇**村**村**号,住**。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月18日被巨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1时07分许,被告人曹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比德文牌电动四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S242巨某某丁官屯开发区西路段处变更车道时,与同方向行驶赵某某驾驶的鲁******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后,鲁******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失控的状态下侧翻,砸在被害人牛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上,造成被害人牛某某当场死亡,三车及鲁******号重型仓栅式车上所载货物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被告人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谭瑞芝
检察官 任卫东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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