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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刑诉〔2019〕41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7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赤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6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潢大街与龙景巷交叉路口时,与沿路口东侧斑马线由北向南步行被害人张某甲和郭某某相撞,致张某甲和郭某某受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8月1日,经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曹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甲、郭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赤附医司法鉴定中心[2019]酒鉴字第1838号等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至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天琦

检察员:周东兵

2019年11月8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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