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现住常德市武陵区**道**小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2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路**巷**号,现住地**。因赌博行为,分别于2015年11月26日、2016年12月2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2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房。因赌博行为,2019年7月1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1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谢某某、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谢某某、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3月3日至5日,被告人曹某某、谢某某、彭某某三人合伙在常德市武陵区*甲酒店及*乙酒店开房间,组织人员打100元的转转麻将赌博,三人负责提供场所、拉客人、给客人提供烟酒槟榔以及饭食,以抽头的方式盈利。同年3月5日,该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曹某某、谢某某以及十余名参赌人员被当场抓获,被扣押赌资共计60750元。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3月5日,该场所内抽头盈利数额为7100元。次日,彭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谢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谢某某、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谢某某、彭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建议对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对彭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娟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_曹某某现被羁押于鼎城区看守所(1508871****),被告人谢某某(1378736****)、彭某某(1307723****)现被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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