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88********,汉族,大专文化,住南通市如皋市**街道**村**幢**室。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5********,汉族,大专文化,住南京市江宁区**路**花园**幢**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于2019年1月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转取保候审。
王某甲辩护人李德权,江苏凯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曹某某通过QQ软件,售卖“天龙小蜜”游戏外挂程序给王某甲、孙某某(已判决)、宫某某、杜某某等人,共计销售3406人次,非法获利共计57902元。
自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从曹某某处购买“天龙小蜜”游戏外挂程序,后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事事kd”对外售卖(包括淮安游戏玩家杜某某),共计销售4610人次,非法获利共计156124.08元。
经鉴定,“天龙小蜜”游戏外挂程序存在对《天龙八部OL》网络游戏运行程序实施未授权的增加、修改的操作,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了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王某甲户籍信息等书证;
2.公安机关调取的QQ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3.被害单位代表人王某乙陈述;
4.证人杜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
5.被告人曹某某、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6.退赃凭证;
7.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王某甲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游戏外挂程序,两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海洋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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