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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曹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3时许,被告人曹某与朋友陈某某在本市海珠区红梅路perry酒吧饮酒后,在该酒吧门口马路旁与被害人黄某某、欧阳某某等人发生冲突,随后双方发生打架。期间被告人曹某持小刀先后划伤被害人欧阳某某后颈部和被害人黄某某腹部(经鉴定,欧阳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黄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曹某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证人证言;

1被害人陈述;

1被告人供述;

1鉴定意见;

1勘验检查笔录

1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曹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立波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66********;

2.案卷卷宗1册2卷;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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