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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曹某,男,汉族,199*年*月*日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 61052619920611****,户籍地: 陕西省蒲城县贾曲乡**村*组,现住:西安市碑林区水文巷优座华城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3时50分,被告人曹某驾驶陕A65***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环城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塔寺路口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曹某的血醇浓度为87.7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曹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或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兴斌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电话176910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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