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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危险驾驶案)_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鄯检一部刑诉〔2020〕728号 

被告人曹某,男,汉族,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303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鄯善县某某小区市场综合楼****室,个体,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00时45分,被告人曹某醉酒后驾驶新K*****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鄯善县辟展镇乔克塘村1组路段,驶下道路东侧路基,造成无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曹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新疆恒正司鉴【2019】法毒鉴字第489号鉴定,被告人曹某当天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文书、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采集血样及车辆的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单等;2.被告人曹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鄯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瑞雪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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