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曲某某、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2001********,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旗**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洋,系辽宁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二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0时许,被告人曲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鸿凯花园小区门口附近,酒后无故踢踹被害人宋某甲驾驶的机动车;后被害人宋某甲下车询问原因,被告人曲某某、王某某无故将其腰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甲腰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曲某某、王某某均系电话传唤到案,且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害人伤情照片;2.书证:被告人曲某某、王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抓捕经过、被害人就诊病历复印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宋某乙、白某某、韩某某、田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曲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栗萍

检察官助理:蒋艳萍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王某某现均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