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730号
被告人曲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0********,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镇**村十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曲某驾驶豫QD****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正阳县***镇**村**路口时,与被害人许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三轮车(车载陶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车损坏,许某某死亡,陶某某受伤。2020年11月11日正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正)公(物证)鉴(法医)字[2020]1055号鉴定书:许某某系因交通事故导致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损伤死亡。2020年11月13日正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正公交认字[2020]第3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曲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某、陶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陶某甲、张某某、陶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曲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慧
检察官助理:余存存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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