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曲某阿西,女,曾用名:曲某布洗,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76********,彝族,文盲,农民,四川省昭觉县人,家住昭觉县**乡**村**号。1998年6月23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0年4月2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11月19日。2018年10月24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普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3日,经会理县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阿西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向会理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8年12月4日,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9年1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4日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上旬,彭某某、曲某阿西夫妇组织、指挥向光某某、龙某某前往云南省禄劝县购买海洛因。向某某、龙某某购买、运输海洛因回成都市后,交给彭某某和曲某阿西贩卖。
2012年6月中旬,彭某某、曲某阿西组织、指挥龙某某、彭某某、向某某到云南省购买、运输海洛因。2012年6月23日,龙某某、彭某某、向某某三人从云南省禄劝县购得毒品返回,途径四川省会理县时被设卡查缉的民警挡获,民警当场从彭某某、向某某二人携带的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三包,经称量,三包毒品可疑物净重2004.26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中海洛因含量为51.78%。
2018年10月19日,曲某阿西受雇为他人运输毒品至成都市,当其搭乘的车牌号为川W*****面包车行驶至冕宁县彝海查缉点时,被民警挡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蓝色手提包内查获用花色围巾包裹的1块毒品可疑物。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346.8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含量为36.1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称量记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阿西非法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阿西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其因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又贩卖、运输毒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文菊
2019年2月25日
附:侦查卷宗叁卷、散卷材料壹页、光盘壹张随起诉书一并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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