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普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99********,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住石某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6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普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世纪云海牌拖拉机行驶至石某县**处时,与陶某某驾驶的**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相撞,致普某甲、陶某某受轻伤、乘客马某某受轻微伤及车辆损坏。经抽取其静脉血样送检,普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71mg/100ml(乙醇/血)。经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证明;(3)提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4)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事故协议;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陶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崔某某、普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普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1)昆锦司[2020]毒鉴字第864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2)昆锦司[2020]临鉴字第N111号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3)昆锦司[2020]临鉴字第N96号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4)昆锦司[2020]临鉴字第N95号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5)交科院司鉴中心[2020]车鉴字第15-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交科院司鉴中心[2020]车鉴字第15-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7.其他证据:查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瑞芳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普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988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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