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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普某某故意伤害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31993*******,藏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镇,住拉萨市城关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3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5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普某某在我市夺底路“乡间会所”自助火锅店内,将被害人降某某鼻部打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019】039号文书鉴定,被害人降某某人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一处轻伤二级的危害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普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莹

2020年3月13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拉萨市城关区**北路**小区**栋**单元**号。

2.案卷2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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