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3198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住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6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4日被遂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勇,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人余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6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4日被遂昌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7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城**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4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4日被遂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6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遂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遂昌县公安局依法逮捕;于2019年3月20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被遂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8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遂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6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4日被遂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镇**小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6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4日被遂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路**号**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被遂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9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榆北区**镇**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5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4日被遂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遂昌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9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8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4日被遂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鲁东东,浙江天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惠民县,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路**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遂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9197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宿舍。因犯贪污罪,2005年10月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0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4日被遂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花园**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曾用名王某丁,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4198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小区**楼**单元**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遂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2********,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新区**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遂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蓝小林,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本案由遂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余某某、王某甲、苏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王某乙、黄某某、陈某甲、郭某某、袁某某、于某某、蒋某甲、徐某某、王某丙、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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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普某某在明知“众发娱乐”(178国际娱乐)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使用微信等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会员参赌。截止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普某某持有132**众发娱乐注册账号,发展直属会员305个、代理会员127个、团队总人数108245个,非法获利(提取佣金)共计人民币371.1395万元。
2、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余某某在明知“众发娱乐”(178国际娱乐)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使用微信等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会员参赌。截止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余某某持有180**众发娱乐注册账号,发展直属会员189个、代理会员57个、团队总人数221096个,非法获利(提取佣金)共计人民币180万元。
3、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众发娱乐”(178国际娱乐)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使用微信等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会员参赌。截止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持有176**众发娱乐注册账号,发展直属会员3个、代理会员2个、团队总人数32838个;持有176**众发娱乐注册账号,发展直属会员315个、代理会员110个、团队总人数22302个,非法获利(提取佣金)共计人民币178元。
4、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苏某某在明知“众发娱乐”(178国际娱乐)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使用微信等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会员参赌。截止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苏某某持有188**众发娱乐注册账号,发展直属会员206个、代理会员65个、团队总人数15108个,非法获利(提取佣金)共计人民币192.037万元。
5、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众发娱乐”(178国际娱乐)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使用微信等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会员参赌。截止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持有150**众发娱乐注册账号,发展直属会员325个、代理会员120个、团队总人数97836个,非法获利(提取佣金)共计人民币189.8150万元。
6、2018年2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乙夫妇在明知“众发娱乐”(178国际娱乐)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使用微信等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会员参赌。截止2018年10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乙持有133**众发娱乐注册账号,发展直属会员684个、代理会员203个、团队总人数64567个,非法获利(提取佣金)共计人民币135万元。
7、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众发娱乐”(178国际娱乐)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使用微信等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会员参赌。截止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持有153**众发娱乐注册账号,发展直属会员99个、代理会员42个、团队总人数8421个,非法获利(提取佣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8、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众发娱乐”(178国际娱乐)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使用微信等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会员参赌。截止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持有183**众发娱乐注册账号,发展直属会员209个、代理会员77个、团队总人数22801个,非法获利(提取佣金)共计人民币127.769万元。
9、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郭某某在明知“众发娱乐”(178国际娱乐)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使用微信等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会员参赌。截止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持有182**众发娱乐注册账号,发展直属会员125个、代理会员23个、团队总人数103411个,非法获利(提取佣金)共计人民币127.4031万元。
10、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袁某某在明知“众发娱乐”(178国际娱乐)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使用微信等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会员参赌。截止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袁某某持有156**众发娱乐注册账号,发展直属会员400余人、团队总数10000余人,非法获利(提取佣金)共计人民币90.5491万元。
11、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于某某在明知“众发娱乐”(178国际娱乐)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使用微信等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会员参赌。截止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于某某持有158**众发娱乐注册账号,发展直属会员291个、代理会员74个、团队总人数21270个,非法获利(提取佣金)共计人民币120万元。
12、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蒋某甲在明知“众发娱乐”(178国际娱乐)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使用微信等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会员参赌。截止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蒋某甲持有130**众发娱乐注册账号,发展直属会员381个、代理会员63个、团队总人数60490个,非法获利(提取佣金)共计人民币78.1019万元。
13、2017年1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众发娱乐”(178国际娱乐)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使用微信等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会员参赌。截止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持有188**众发娱乐注册账号,发展直属会员530个、代理会员121个、团队总人数34095个,非法获利(提取佣金)共计人民币60万元。
14、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丙在明知“众发娱乐”(178国际娱乐)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使用微信等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会员参赌。截止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丙持有188**众发娱乐注册账号,发展直属会员143个、代理会员73个、团队总人数2701个,非法获利(提取佣金)共计人民币44.2172万元。
15、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丁某某在明知“众发娱乐”(178国际娱乐)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使用微信等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会员参赌。截止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丁某某持有183**众发娱乐注册账号,发展直属会员353个、代理会员91个、团队总人数58567个,非法获利(提取佣金共计人民币40万元。
被告人普某某于2018年10月12日在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小区**单元**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余某某于2018年10月12日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住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12月27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富城**号楼**号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苏某某于2018年12月28日在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镇**街**号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3月26日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郡**号楼**单元**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3月26日到遂昌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乙于2018年10月14日在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11月11日在重庆市榆北区**镇**区**栋**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3月21日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村**号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袁某某于2018年12月29日在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3月21日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路**号楼**单元**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蒋某甲于2018年10月2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局上班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花园**幢**单元**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丙于2019年4月17日在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楼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3月29日在河南省安阳市滑县**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普某某归案后退出赃款人民币83.8万元,华为手机、Vivo手机各一部、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尾号3699)、中国光大银行卡二张(尾号2103、7623)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退出赃款人民币67.388259万元,苹果手机、华为手机各一部、中国银行卡一张(尾号3227)、“众发娱乐”宣传小卡片840张、“众发娱乐”宣传海报3张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退出赃款人民币174万元,华为手机二部、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尾号9697)、中国建设银行卡二张(尾号2326、3335)、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尾号5742)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退出赃款人民币123.025万元,Vivo x21手机二部、中国工商银行卡二张(尾号1193、1615)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退出赃款人民币93万元,华为手机一部、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尾号4857)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乙(夫妻)归案后退出赃款人民币62.0227万元,苹果手机三部、华为手机一部、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尾号7144)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退出赃款人民币50万元,中国银行卡一张(尾号7764)、中国工银行卡一张(尾号9527)、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尾号5975)、中国招商银行卡一张(尾号9192)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退出赃款97万元,苹果手机一部、中国工商银行卡二张(尾号2451、7190)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退出赃款人民币44.5万元,华为手机一部、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尾号106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尾号1753)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退出赃款人民币96.063万元(其中5.5139万元为其部分刷流水获利),苹果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尾号0798)、中国银行卡一张(尾号9192)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于某某归案后退出赃款人民币113万元,oppo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尾号959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尾号9247)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蒋某甲归案后退出赃款人民币93万元(其中14.8981万元为其部分刷流水获利),Wetuan( 微团)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尾号0301)、中国农业银行卡二张(尾号2574、1477)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退出赃款人民币40万元 ,Vivo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小米手机一部、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尾号5464)、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尾号7279)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王某丙归案后退出赃款人民币44.2172万元,华为手机一部、华为荣耀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尾号9733)、中国银行卡一张(尾号1224)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退出赃款人民币80万元(其中40万元为其部分刷流水获利),苹果手机一部、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尾号5906)、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尾号5982)、中信银行卡一张(尾号9104)、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尾号6772)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款物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归案后,“众发娱乐”(178国际娱乐)APP尚有部分被告人的账户内的非法所得被依法扣押,其中被告人普某某28.3516万元、被告人余某某3.7063万元、被告人王某甲131.81236万元、被告人苏某某45.2067万元、被告人吴某某44.9054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乙(夫妻)5.7573万元、被告人黄某某54.5328万元、被告人郭某某5.1912万元、被告人于某某25.1320万元、被告人蒋某甲85.091917万元、被告人王某丙14.5665万元。上述款物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等;
2.书证: 户籍证明、接收证据清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暂扣款票据、发还清单、“众发娱乐”(178国际娱乐)APP账号信息截图、账号代理截图、账号个人信息截图、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被告人银行提现佣金数额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宣传小卡片及宣传海报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戊、朱某某、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奉某某、张某某、何某某、陈某乙、陆某某、范某某、王某己、李某某证言、段某某(另案处理)供述、归案经过,办案说明;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普某某、余某某、王某甲、苏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王某乙、黄某某、陈某甲、郭某某、袁某某、于某某、蒋某甲、徐某某、王某丙、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搜查等记录及相关照片:远程勘查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搜查证、搜查记录、搜查照片、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远程勘查提取电子数据光盘、个人帐户提取的电子数据光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搜查视颏光盘及电子勘查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余某某、王某甲、苏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王某乙、黄某某、陈某甲、郭某某、袁某某、于某某、蒋某甲、徐某某、王某丙、丁某某明知“众发娱乐”(178国际娱乐)是赌博网站,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等方式进行推广,发展会员参赌,从中收取网站支付的服务费(佣金),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中被告人普某某通过推广该网站从中获利371.1395万元,被告人余某某通过推广该网站从中获利180万余元,被告人王某甲通过推广该网站从中获利178万余元,被告人苏某某通过推广该网站从中获利192.037万元,被告人吴某某通过推广该网站从中获利189.815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乙通过推广该网站从中获利135万余元,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推广该网站从中获利100万余元,被告人陈某甲通过推广该网站从中获利127.769万元,被告人郭某某通过推广该网站从中获利127.4031万元,被告人袁某某通过推广该网站从中获利90.5491万元,被告人于某某通过推广该网站从中获利120万元,被告人蒋某甲通过推广该网站从中获利78.1019万元,被告人徐某某通过推广该网站从中获利60万元,被告人王某丙通过推广该网站从中获利44.2172万元,被告人丁某某通过推广该网站从中获利40万元,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本案各被告人均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普某某、余某某、王某甲、苏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王某乙、陈某甲、郭某某、袁某某、于某某、蒋某甲、徐某某、王某丙、丁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退清赃款或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可以针对其退赃情况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甲另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伟强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均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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