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5198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威海海警局刑事拘留,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威海海警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海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晏某某联系他人(具体信息不详)在威海海域采砂后,将该情况告知王某某,王某某同意购买海砂,并联系晏某某运输海砂。后晏某某根据晏某某提供的经纬度位置坐标,将其实际所有的万国6188船开到威海**附近。12月22日凌晨,晏某某驾驶万国6188船与一艘采砂船及另一艘运砂船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及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威海**附近海域进行采砂作业,非法采挖海砂净重4310.67吨,后被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当场查获。经认定,涉案海砂价值人民币14.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采挖海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媛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晏某某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认罪认罚相关材料一宗;
4.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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