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908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重庆市渝北区人,现住重庆市**区**新区**苑**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4月2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晏某某在禁捕期、利用禁捕的工具,四次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晏某某在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其岳父蒋某某家屋后山林,利用电子诱捕器猎捕灰胸竹鸡二只。2020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晏某某利用同样的手段,猎捕灰胸竹鸡一只。当晚,被告人晏某某将猎捕的三只灰胸竹鸡宰杀后食用。
2020年4月9日上午,被告人晏某某在其岳父蒋某某家屋后山林,利用电子诱捕器猎捕灰胸竹鸡一只,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被告人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到案接受调查,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口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罗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4、勘验、检查、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晏某某拘役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彦
检察官助理:宗钰乔
2 0 2 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区**新区**苑**栋**单元**号家中,联系电话:1511194****。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五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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