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未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02195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村**房**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1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对其重新办理监视居住。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晏某某无证驾驶无牌边三轮摩托车在沅江市**村**组与跑步横穿公路的聂某丙在路边相撞,造成被害人聂某丙受伤。经沅江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晏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沅江市法检所法医鉴定,被害人聂某丙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被告人晏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局发破案报告及相关书证;
2.证人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聂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靖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晏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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