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835号
被告人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市,住河南省**市**办事处**路*号院。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经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5日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荥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晋**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份,被告人晋**未取得法定许可,化名金生,通过微信以4600元钱的价格从微信名为千千(微信号:wa**)处购得4只苏卡达龟。同年3月21日,晋**通过微信以1400元钱的价格将1只苏卡达龟出售给钱*,后晋**通过物流将该龟发给**省**市**市鲁**,于2019年3月25日在晋**家查获另2只陆龟,经对查获的3只陆龟进行鉴定,均系苏卡达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即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2018年8月份,被告人晋**未取得法定许可,通过微信号jinzhua****以6500元钱的价格出售给**市人李*1只陆龟,后通过微信转账给发货人**省吴**6000元钱,经鉴定,该活体龟系辐纹陆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即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晋**、钱*的供述;2、同案犯鲁**、李*、吴**的陈述;3、鉴定意见;4、物流信息单;5、微信交易记录;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违反法律规定,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晋**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伟
(院印)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晋**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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