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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甲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易某甲,男,200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12月7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易某甲与易某乙(另案处理)到博罗县****电器有限公司入职,均被安排在该公司**员工宿舍住宿。同年7月31日3时许,易某甲、易某乙经商策后,二人在该公司**员工宿舍内,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肖某某放在该宿舍一张空床上的一部苹果牌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850元)盗走,随后,易某甲、易某乙去到该公司**宿舍,趁无人注意之机,进入该宿舍将被害人蒋某某放在床上的一部OPPO A7手机(价值人民币846元)盗走。破案后,赃物均无法缴回。同年11月4日,易某甲在广东省英德市****塑胶厂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家麟

2020年35

附:

1.被告人易某甲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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