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362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73********,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扬帆小区F5栋4单元207。1999年8月24日因犯抢劫罪、脱逃罪被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与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易某某来到长沙市芙蓉区**房**小区**栋楼下,看见被害人雍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乖乖兔”牌TDR78Z型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44元)未上锁,便趁周围无人注意之机将该电动车推走。易某某把电动车从长房白沙湾小区南门推出,沿浏阳河大道一路推至高岭小区,此时易某某因身体出现不适便将被盗电动车停放在高岭小区路边后离开。一个小时后待易某某回到停放被盗电动车地点时发现电动车已不见。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易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扬帆小区F5栋207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抓获经过、易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雍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戈青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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