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易某某,绰号“西班牙”,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醴陵市**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醴陵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醴陵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易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醴陵市**路**号**房间内容留唐某某、“根宝”(基本信息不详)采用烧板的方式利用自制的溜冰壶共同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易某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地址同上)容留何某某采用烧斗的方式利用自制的溜冰壶共同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3、2020年3月上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易某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何某某采用烧斗的方式利用自制的溜冰壶共同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4、2020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易某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何某某采用烧斗的方式利用自制的溜冰壶共同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5、2020年7月6日晚,被告人易某某因其租住房间对面的房间无人居住,遂带唐某某、“根宝”(基本信息不详)到该房间采用烧板的方式利用自制的溜冰壶共同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2020年7月6日晚,被告人易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唐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书;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宽、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仙凡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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