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8〕1130号
被告人易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1021962********,汉族,大学文化,退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号楼**室。2018年8月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0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日18时许,公安经开分局明光路派出所民警马某某带辅警前往本市未央区凤城十路与未央路十字附近的世茂都小区处理有人非法锁车收费的报警。到达现场后,因被报警人田某某(女,1947年生)拒不配合,民警马某某遂上前夺田胳膊上小包取钥匙;这时在一旁观看的被告人易某某看见民警和被报警人撕扯,因和被报警人有亲戚关系,遂上前拉该马胳膊阻止警察执法,并咬民警胳膊一口;民警马军仓便上前制服被告人,在将其压倒、给其戴手铐时,被告人易某某反抗中又咬马某某胳膊一口,后被制服戴上手铐。随后,增援民警将被告人易某某和田某某一起带回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3、辨认、指认等笔录。4、户籍信息。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法制观念淡薄,用咬民警胳膊的暴力方式阻挡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守武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778272****。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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