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1日0时06分许,被告人易某某酒后驾驶湘C*****号小型轿车沿湘乡市黄金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巨强科技公司地段时,与相对方向紧靠中心绿化带逆行的由被害人谭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谭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易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后于凌晨1时30分许返回现场投案。经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易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9年7月31日抽取的易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0.36mg/100ml。经湘潭市东方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某某本次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至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易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谭某某医疗费用1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展丽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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