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湘乡市潭市镇**村第**村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易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在湘乡市潭市中学地段往潭市镇方向行驶时,追尾撞上由成某某驾驶的车牌为湘C*****的小型客车,导致易某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易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易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2.39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 被害人成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楚文
助理检察官:胡瑜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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