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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汉某某**街道**路**号。曾因诈骗他人财物,2013年10月2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9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13日经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易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汉某某**路**路交叉路口,与陈某某驾驶的湘******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陈某某驾驶的湘******小型轿车翻车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易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行驶至**附近后报案。公安民警要易某某返回现场。经汉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易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易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易某某赔偿陈某某车辆维修费用人民币三万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2.证人童某某、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易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易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2020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73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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