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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文豪敲诈勒索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易文豪,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19年2月27日批准逮捕,镇雄公安局于次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文豪及赵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9月25日报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0日将赵某某一案中的被告人易文豪分案处理,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的上半年,赵某某(另案起诉)在镇雄县城时代公寓“兴泰和”茶室999房间开设赌场。因其怀疑陈某某在赌博过程中“打假”,遂指使被告人易文豪及王某某(另案处理)等四人采取暴力方式将陈某某从昆明押到镇雄和谐饭店后,遭到被告人易文豪及赵某某、申某某、袁某某(另案起诉)等人殴打,并逼迫陈某某写下40万的借条后才得以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易文豪及同案人赵某某等人的供述;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文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4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杰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易文豪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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