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易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黄陂区**乡**村**号。曾于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易某于2020年5月11日15时30分许,溜门进入本市江汉区**路**号**栋**单元**室被害人张某某的家中,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床头桌子上充电的iPhone8PLUS 手机(256G )盗走并销赃。经价格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上午9时左右在武汉市江汉区华安里新村五路常青网吧将被告人易某抓获。赃物现已灭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公民常住人口信息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刑事判决书、交易记录截图、电子发票复印件、作案现场指认,视频监控截图指认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告人易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易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宝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易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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