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11月4日,被告人旷某某撬锁进入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工业区宿舍**栋**房,盗窃被害人卢某某放在该房间内的现金人民币50元及衣服等物品。经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现场纸盒表面的指纹为被告人旷某某所留。
2、2019年2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旷某某进入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科技园**区**号**楼**房,盗窃了被害人谢某某放在该房间内的现金人民币900元。
3、2019年3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旷某某进入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工业区**公寓**房间,盗窃了被害人赵某某放在该房间内的现金人民币200元及零食,盗窃了被害人康某某放在该房间的现金人民币1700元及钱包一个,盗窃了被害人龙某某放在该房间的现金人民币100元、钱包一个和洗发水一瓶。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旷某某盗窃的被害人康某某的钱包价格为人民币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钱包一个、赃款若干;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文书、监控录像截图、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谢某某、康某某、龙某某、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文书;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等;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美霞
附:
1.被告人旷某某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四册、量刑建议书五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随案移送赃款138.64元(大写:壹佰叁拾捌元陆角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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