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19〕450号
被告人施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乡**村民委员会**村**号**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3月22日14时40分许,民警在昭阳区**乡**村**村**组巡逻时,在施某某家房屋背后一菜园地里发现了毒品原植物罂粟苗。民警随即对该片毒品原植物罂粟苗进行了现场勘验并进行了铲除清点,经当场清点,施某某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苗共计2570株。施某某对其在房屋后面菜园地里的罂栗苗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抽样聘请昭阳区农业农村局进行鉴定,施某某种植的罂粟毒品原植物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非法种植罂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施某某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毅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7页。
3.光盘2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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