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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施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82********,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居住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拘传,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5日已告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单位诉讼权利义务,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经请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施某某通过微信、闲鱼等平台向王某某、刘某某、徐某某、高某某、李某某、褚某某等人销售假冒“CELINE”“ChristianDior”“CHANEL”等品牌的包品,并通过支付宝等方式收取货款。经审计,被告人施某某销售上述假冒品牌包品金额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2019年4月24日,民警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将被告人施某某拘传到案,并当场查扣各种品牌包品19只。次日,被告人施某某被放回待处。同年4月28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施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查扣包品中“GUCCI”品牌红色单肩包1只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高某某、褚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涉案人员郭某某的供述;2.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微信和闲鱼账户信息、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等;3.《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通知单》《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等;4.《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委托书》《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鉴定书》等;5.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6.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控江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7.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施某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颖庆

检察官助理 王雅祯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施某某现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五册、补充证据材料一册、鉴定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施某某的辩护人王俊强,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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