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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认罪认罚简易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刑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41998********,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花垣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施某某多次在浏阳市**镇、**镇盗窃摩托车,共盗得摩托车三辆。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施某某在浏阳市**镇**路豪爵摩托车专卖店门口,使用撬锁的方式盗得一辆二手红色豪爵牌男式摩托车,事后在**浏阳市**镇**街**路人;

2、2020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施某某在浏阳市**镇**栋楼梯间,使用撬锁的方式盗走一辆蓝色雅马哈牌巧格女式摩托车。被告人施某某将该摩托车骑至**园**路时,因车辆没油遂将该摩托车丢弃在路边。

3、2020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施某某在**浏阳市**镇**街,使用撬锁的方式盗走一辆黄色北极光鹏城PC200-S型号男式摩托车。被告人施某某将该摩托车骑至**园**路附近时,因车辆故障抛锚遂将该摩托车丢弃在路边。

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物价鉴定,上述被盗摩托车总价值7200元。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施某某被群众扭送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带领公安机关找回被盗的蓝色雅马哈牌巧格女式摩托车和黄色鹏城PC200-S型号男式摩托车,上述被盗摩托车均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摩托车照片及购买记录、指认现场照片、指认丢弃摩托车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阳某某、赵某某、雷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施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晓晨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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