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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温某某介绍卖淫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861号 

被告人施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街道**村**号,工作单位:青田****娱乐会所。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温某甲,曾用名:温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527021987********,壮族,文化程度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乡**村**号住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小区****,工作单位青田****娱乐会所2009年5月21日因吸毒被青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温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施某某在青田****娱乐会所做营销经理期间,为了提高个人业绩,多次介绍张某某、毛某某等失足妇女与王某某、孙某某、黄某某、吴某某等顾客在青田县****酒店房间内有偿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施某某从中抽头获利。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施某某共介绍卖淫10次,非法获利3100元。

2019年12月开始,被告人温某甲在青田****娱乐会所做营销经理期间,为了提高个人业绩,多次介绍失足妇女张某某、毛某某与顾客詹某某、程某某等人在青田县****酒店房间内有偿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温某甲从中抽头获利。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温某甲共介绍卖淫10次,非法获利2000元。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施某某在青田****娱乐会所被青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施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温某甲在青田****娱乐会所被青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温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4部;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户籍信息,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视频截图,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名簿及营业日志,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田县疾控中心检验报告单,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归案经过;

3.证人张某某、毛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孙某某、黄某某、程某某、詹某某、李某某、留某某证言;

4.被告人施某某、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温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温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温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留晓一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施某某、温某甲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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