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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危险驾驶)(公开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

被告人方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街**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方某甲酒后驾驶一辆无悬挂车牌的黑色二轮电动摩托车,途经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拱桥村路段时,被处警的民警带回审查。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方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100ml。

2020年4月2日,在值班律师张灿虹见证下,被告人方某乙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称重单,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片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相关证实材料等;

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甲供述和辩解;

3.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 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电动车(属机动车范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方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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