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Z97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200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巷**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200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村**巷**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戴某某、方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方某甲使用事先在网络平台购买的QQ号码、手机号码以及支付宝号码,将伍某某的QQ号码盗取后,冒充伍某某在QQ上给平武县古城镇居民艾某甲发送以朋友生病住院急需用钱的信息,从被害人艾某甲处骗得16800元。尔后将骗取的资金分次转入事先准备好的多个支付宝账户里,后被告人方新某甲同被告人陈某某、方某乙在海南省临高县**镇被告人戴某某经营的超市里,使用支付宝扫码提现,并支付给戴某某“点子费”。
2020年2月14日至17日,被告人方新某甲同被告人陈某某、方某乙,采用上述方式共计从被告人戴某某处提现49335元,被告人戴某某获得“点子费”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证人方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艾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方某甲、陈某某、戴某某、方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笔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戴某某、方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希
检察官助理:王琪月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戴某某、方某乙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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