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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叶某某、卓某某开设赌场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街**号。因赌博,于2015年9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住浙江省龙港市**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卓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吸毒,于2005年12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吸毒,于2007年7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赌博,于2010年2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叶某某、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左右,被告人方某甲、叶某某在被告人卓某某位于苍南县**镇**套房家中、方某乙(另案处理)位于苍南县**镇**路**号后面套房**室开设流动赌场,以“扑克牌九”等方式进行赌博,并雇佣徐某某、黄某甲(均另案处理)负责望风。经查,该赌场开设10天左右,平均每场参赌人数10人左右,被告人方某甲、叶某某抽取头薪约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林某甲、黄某乙、李某甲、章某某、侯某某、黄某丙、王某某、李某乙、陈某某、林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甲、叶某某、卓某某的供述以及同案犯方某乙、黄某甲、徐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侦查实验、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叶某某、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叶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抽取头薪,被告人卓某某提供赌博场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叶某某、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卓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爱萍

2020年3月17

附:

1.被告人方某甲、叶某某、卓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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