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方某甲和钟某某(已起诉)商议贩卖假冒卷烟以牟利,由方某甲负责假冒卷烟货源及销售,钟某某负责联系收货及收款。之后,方某甲、钟某某通过快递方式多次将假冒的黄鹤楼(软蓝)、黄鹤楼(硬红盒)、黄鹤楼1916等品牌卷烟销售给熊某某(另案处理)。熊某某收到卷烟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卷烟款共计人民币1289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钟某某从他人手中购买电话卡一张,并注册呢称为“恭喜**”的微信号,专门用于收取卷烟款。2017年8月8日至10月21日,该微信号分11次共收到熊某某支付的卷烟款合计人民币38050元。
2.2017年10月,因“恭喜**”的微信号不能进行转账、变现操作,钟某某向方某甲提出用其实名认证昵称为“懂”的微信号收取卷烟款,方某甲同意。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1月9日,该微信号分17次共收到熊某某支付的卷烟款合计人民币90850元。
2018年1月9日,方某甲让他人从广东省惠来县以快递方式将卷烟邮寄给熊某某。1月11日11时许,熊某某在本市西塞山区**路***附近**快递点提货后被抓获,当场查扣黄鹤楼1916香烟(硬盒)40条(合计人民币4000元)。经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该批黄鹤楼1916香烟(硬盒)系假冒伪劣卷烟。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快递单跟踪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复制(提取)单》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钟某某、曹某某、方某乙、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4.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5.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卫俊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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