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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5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迁西县农村信用社退休职工,唐山市天益典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小区**排**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10月24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自2011年3月起,在迁西县城关紫玉街城关派出所西经营唐山天益典当有限公司,2011年10月份开始,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方某某以年息12%-18%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个人借款”“唐山天益典当有限公司借款”的方式向公司员工及社会人员吸收存款。至2015年共吸收赵某某、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77 人存款合计4340余万元,造成存款人损失42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赵某某、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

3借款凭证、转账记录、承诺书等书证;

4证人徐某某、杨某某、鲁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玉柱

2019年3月7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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