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月**日被黄埔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黄埔海关缉私局逮捕。
本案由黄埔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方某某在没有废塑料进口许可证,不具备相应环评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中天恒业公司(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陈某某(已起诉)采购境外废塑料,委托中天恒业公司进口并支付通关费用。经查,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方某某通过中天恒业公司利用他人许可证走私进口废塑料35柜,共计701.83吨。
被告人方某某于2019年**月**日被黄埔海关缉私局抓获。案发后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报关确认单、运输记录表等书证;
2.证人初某某、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在没有进口许可证,不具备相应环评资质的情况下,利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坚丽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扣押的财物(详见扣押清单),请依法判处。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