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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傣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84********,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因患有疾病不宜羁押,于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改变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地址为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芒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5日对其监视居住,由芒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26日执行,监视居住地点为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以芒公(户)诉字[2020]11号起诉意见书移送芒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芒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于2020年9月2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9日17时许,芒市公安局民警在瑞丽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公路边的一小卖部处将被告人方某某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摩托车前方行李筐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盒,经称量共计净重22.199克,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小袋,经称量共计净重97.307克。经查,被告人方某某曾经多次将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岩某某、银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国玮

2020年928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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