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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住荆州市监利县**镇**号 ,工作单位无,于2020年11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洪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 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方某甲以借用一下手机为由,在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葛光社区从工友聂某某手中借得其手机后,利用探知得到的密码,将其支付宝借呗中的5000元资金转账4995元至工友郑某某的微信****,随即借走郑某某的手机交给其兄方某乙(另处),后指使方某乙从郑某某微信账户内将所盗****,方某乙后利用探知的微信****,通过转账将郑某某微信账户内4570元人民币资金转移至自己的微****,剩余资金425元被其以支付方式挥霍,事毕后将手机归还给郑某某。聂某某发现账户资金被盗后立即报警,犯罪嫌疑人方某甲、方某乙后被查获归案,所盗资金被方某甲、方某乙二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聂某某中国邮政银行账户对账单、微信账单交易明****;2、证人证言;3、视频资料:光碟2张;4、被害人陈述;5、同案犯供述; 6、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小竹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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