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公诉刑诉〔2019〕62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镇**村**组。现因本案于2019年5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某窜至本区**街道小商品市场电动车充电棚处,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陈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蓝色广益牌电动三轮车坐垫打开,后将坐垫下的一组电瓶(不予认定)窃走。
2、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方某某窜至本区**街道**村中国邮政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戴某某停放的两辆电动三轮车的6个电瓶(不予认定)窃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从被窃电动三轮车坐垫框上提取的手印与送检的被告人方某某十指捺印卡是同一个人所留。
3、2019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某窜至本区**街道**村**区**号,趁四周无人之际,窃走被害人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瓶车内的电瓶(不予认定)。
4、2019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某窜至本区**街道**庄园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窃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瓶车内的电瓶(价值228元)。
5、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方某某窜至本区**街道**单元一楼楼梯口处,趁四周无人之际,窃走被害人姚某某停在该处一辆红色电瓶车上的4个电瓶(价值132元)。被窃电瓶已经发还给被害人。
6、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方某某窜至本区**街道**路交叉口北侧草坪处,趁四周无人之际,窃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电瓶车(价值86元)上的4个电瓶(价值132元)。被窃电瓶车、电瓶均已发还给被害人。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方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信息搜索、发还清单、估价结论;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戴某某、邵某某、黄某某、姚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贤卫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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