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7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3月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B****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龙山镇龙镇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小区门口处,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方某某呼吸酒精含量为189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3 mg/100ml,属醉酒状态。

到案后,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记录表、提取血样登记表、案件照片、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酒驾处理记录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说明、人口信息等;

2.证人徐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伦胜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732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