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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包庇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1〕9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山东省沂水县人,住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镇**村**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0时8分,周某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鲁******“大众帕萨特”牌小型轿车行经临沂市河东区**镇**高速**东收费站时,为逃避交警检查,强行闯卡,将警务辅助人员胡某某撞倒后逃逸。随即交警电话通知车主周某某到案接受处理,被告人方某某为使周某某免于刑事处罚,代替周某某投案,谎称是其驾驶的车辆将交警撞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虚假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艳春

检察官助理:于清萍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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