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74********,汉族,初中,无业,山东省青州市人,住青州市**新区**街**号,1993年因盗窃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因盗窃罪被潍坊市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8年因盗窃罪被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在律师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2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7日、3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方某某至青州市**大药房东的**医院**宿舍内盗窃肖某某价值1000元红色**手机一部、赵某某**价值1000元手机一部。
(2)2019年8月7日,被告人方某某至青州市**医院职工宿舍楼的二楼最西边宿舍盗窃李某某红色**手机一部,盗窃陶某某价值1500余元**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6400元。
(3)2019年8月9日,被告人方某某至青州市**东宿舍区内的单身宿舍**房间内盗窃王某某**手机一部、陈某某价值4000余元**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2600元。
(4)2019年8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方某某至青州市老火车站广场盗窃**机和蓝色**手机各一部,现金十余元。
两部苹果手机均已经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家属已预交纳7728元赔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四部;2.书证: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于某某、卢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肖某某、陈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方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物价鉴定;7.辨认笔录:被告人方某某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同中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