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国良容留他人吸毒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刑检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方国良,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4********,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私房。2015年11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治安罚款人民币500元。2017年1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经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国良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3时许至2019年7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方国良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曙光路水晶璞邸酒店8303房间与8503房间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金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吸食毒品冰毒,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14日3时许,方国良向徐某甲(另案处理)购买人民币(以下同)1500元冰毒,徐某乙(另案处理)将冰毒送至水晶璞邸酒店8303房间,方国良通过支付宝转账2000元。后方国良在酒店8303房间卧室的电脑桌上吸食冰毒,金某某也吸食了几口;

2.2019年7月14日14时左右,方国良将房间换至水晶璞邸酒店8503房间,当天18时左右,方国良与金某某二人在电脑桌上一起吸食冰毒;

3.2019年7月16日14时左右,方国良与金某某二人再次在水晶璞邸酒店8503房间的电脑桌上吸食冰毒。

2019年7月16日15时许,方国良、金某某在水晶璞邸酒店8503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甲基苯丙胺类检测,方国良与金某某尿液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等四人的证言;3.被告人方国良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5.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国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国良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三次容留一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国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累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有一次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国良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雅文  

检察官助理:付琪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