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3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被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蒋买娥,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
本案由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8月29日上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9月29日至10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10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与被害人管某某、陈某某在会泽县**镇**村委**组家中因琐事发生吵打,在吵打过程中,方某某从桌子上拿起一把斧子将管某某和陈某某砍伤后逃走。后管某某死亡,陈某某受伤住院。经鉴定,管某某的死因系颅脑外伤死亡。
2019年5月30日,民警在河南省新密市将方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斧子1把;2.书证:户口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甲、方某乙、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尸体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艳萍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在会泽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3.光盘4张;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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