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文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9********,黎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9月9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2019年11月11刑满释放。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6日中午,何某某(已判)手机联系“阿某某”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抱由镇三平村路口附近交易。之后何某某骑摩托车到抱由镇三平村路口,看见“阿某某”的女朋友被告人文某某在路口处。何某某问文某某有没有毒品,文某某称有2包毒品。何某某拿出40元人民币交给文某某,文某某将2包毒品疑似物交给何某某,何某某购得2包毒品后就骑摩托车离开。2018年6月17日1时许,何某某将从文某某处购得的2包毒品可疑物贩卖给举报人郑某某后被公安侦查人员抓获,民警从何某某处扣押400元人民币、一部vivo手机和一部oppo手机,郑某某将所购买的2小包塑料管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上交给民警。
经鉴定,何某某贩卖给郑某某的2包毒品可疑物净重为0.06克,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2小包、人民币400元、oppo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物证照片、称量笔录、称量照片、取样笔录、取样照片、海南省计量测试所检定证书、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照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办案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琼公物鉴(理化)字[ 2018] 696号检验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方位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明知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武辉
书记员:林榆程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在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本案有关物证已由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何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中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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